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
7.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
一,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二,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三,民间借贷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4倍计算。
二、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有:
1、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交,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
2、双方可以对贷款的利率进行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
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