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苏州市居民生活用电城乡“一户一表”用户实行分档累进递增的阶梯电价,按户年均用电量分三档。
第一档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及以下:1千伏以下0.5283元,1-10千伏0.5183元;
第二档年用电量2761-4800千瓦时:1千伏以下0.5738元,1-10千伏0.5683元;
第三档年用电量4800千瓦时及以上:1千伏以下0.8283元,1-10千伏0.8183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