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与劳动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范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法执行。因此,不管是行政部门,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都要按《劳动合同法》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改革,剥离行政类职能和生产经营职能,强化突出公益服务职能,精简机构,减少编制和人员,合同工首当其冲。由于客观主体发生变化,事业单位可以给予合同工一定经济补偿后,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