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私人不能建庙,寺庙属于法律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层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个人是不具备申请设立资格的,只有当地佛教协会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一、如果纯粹个人出资兴建,没有合法的法师主持,一般不会给与批准。各地政策会有所不同,但建宗教场所,必须到县级以上宗教局申请成功后才可建立。
二、国家对寺院建设,给与一定的支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会免费划拨一定的土地。如:有合理的法师主持。如:尽量不占用农田,市区。
国家对于兴建寺庙旅游开发区等,会给划分一定的土地。
三、要到宗教管理局去申请,批准了才行,不然就是违法建筑,收香火钱就是行骗。 得不到宗教管理局和佛教协会的认可,都是违法的了。 居士林或者聚众集会也必须经过宗教管理局和公安局批准。不然也是违法。
四、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