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屋被查封后,应当自己查清楚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情况。属于财产保全情况的,解除查封则需要通知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不予解除查封。当事人对查封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查封法院提出或协商。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的,需要提供担保,否则会驳回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