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
二、是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以利于调动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补贴标准是:年缴费1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0元;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35元;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0元;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45元;年缴费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50元。
三、是对45-59周岁参保的农民缴费不足15年,补缴部分给予补贴。此外有经济能力的村集体经济可视财力给予参保农民补助。
四、是对缴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予以补助倾斜。我省规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年不低于50元)。武平县为以上特殊困难群体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连城县、永定县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上杭县、长汀县为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6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为了促进国家计划生育国策的更好落实,省政府还决定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上杭、新罗、长汀、连城、武平县财政对这类对象再增补10元缴费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