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待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8〕31号),第五、六条优先推荐为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选,受邀参加各级党委和政府等部门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2.高定工资级别。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人〔2007〕31号),第九条2006年7月1日后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高定一档级别工资或一级薪级工资。
3.荣誉津贴。省总工会、省委宣传部、省财经办、省农办、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鄂工发〔2013〕26号),第四条从2014年起,恢复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发放,省部级劳模每人每月100元,劳模荣誉津贴由劳模所在单位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的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中列支。如企业确因无能力支付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解决。
4.退休补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第一条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0%×139个月),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5.公务员加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仙桃市公务员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仙组通〔2024〕3号),第三条(二)个人奖励加分,从2020年1月1日起受省部级表扬(表彰)的加 6 分/次。
6.困难帮扶。省财政厅、省总《关于印发〈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9〕175 号),第二条、第三条省财政按年度纳入预算,用于帮助省部级劳模解决生活困难和开展关心关爱劳模相关活动。
7.疗休养。省总《关于进一步做好劳模和职工省内疗休养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工发〔2021〕11 号),第二条省总工会组织享受待遇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和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荆楚工匠获得者开展疗休养。每批次疗休养一般不超过7天(含报到日和返程日),疗休养费用标准不超过3500元/人,疗休养地点面向全省域,以劳模职工疗养院所(基地)为主。
8.健康体检。
9.节假日慰问。
10.发放一次性奖金5000元。
11.创新工作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8〕31号),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为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建立荣誉、技能、创新工作室。被命名为省级创新工作室拨付资金5万元,市级创新工作室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