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重要警务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监督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的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监督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监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监督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监督警务人员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监督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处置情况;
8、监督警务人员文明值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监督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