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行为是否包括付款
付款是属于票据行为之一,不同的票据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不一样,如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二、什么是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在票据行为中,有关当事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依法产生的票据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票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以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付款行为是属于票据行为之一。例如付款人见支票后,有见票即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