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关于查阅房产公证书的问题:一般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去查找。而不是户籍或住所地,但是赠与这个事情的管辖不一定的,到底在哪里,需要多尝试;
2、公证处是否给你查阅的问题:很明显,不是该公证书的当事人,假如确实存在这么一份公证书的话,公证处不会给你查阅的。但是如果能证明并使公证处确信是该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