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因此,物业公司同样具有维护小区秩序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小区中出现声、光污染,权益被损害者可以请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管制,也可以请求小区物业进行管制,如果侵害者拒不停止其侵害,权益被损害者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进行管制。
一、小区有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其他业主怎么办
小区有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其他业主可以请业委会出面处理,对于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行为业委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业委会无法解决问题的,其他业主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他们会依法对行为人作出处理。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受业主大会委托,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或者实行自治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同时协调处理个别业主权益与大多数业主权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条件。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其中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等相关条件。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付璐律师强调,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针对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首先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付璐律师表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付璐律师表示,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