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不得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超过六个月被发现的,自然也不得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执法必须依法,不能突破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很明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追究时效为六个月,这一点不容置疑!
追究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便是可以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已悔改的人放下思想包袱,重新投入工作生活中,也有利于公安机关集中力量打击当前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具体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应当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制作《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终结案件。
因此,如果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过六个月的追究时效,应当终止调查,终结案件。
除此之外,微信转账记录可以作为有金钱往来的证据,但如果没有聊天记录、中间介绍人证人证言以及其它旁证的情况下,仅单独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不能证明存在嫖娼行为的确就是一句话,但实际则没那么简单。
首先,办案人员是专业人员职业选手,询问策略与询问技巧上并非普通人,往往可能不经意间就让被执法人员掉入陷阱。
其次,对于类似案件的客观情况,几方都是心底有数的,关键就是如何突破的问题,因此,一旦办案人员掌握了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比如工作单位、家属情况,则会以通知单位、家属此作为施加压力的手段,要求如何陈述,并可能进行口头承诺。
最后,某些情况之下,办案人员往往称办案的直接目标是组织者而非嫖客,只要如何陈述就不处罚云云,或者最大化减轻处罚,以此来取得信任和配合。但实践中,如实陈述后实施清楚的,无疑都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综上,到警局后,警察会问你的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一般警局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
如果的确有嫖娼的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被现场抓住,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小姐口供、中间介绍人供述和其他旁证等)也是会被治安处罚的,但是这个充分的证据证明又该如何认定,不同的案情不同的认定方法,当然具体认定规则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及证据予以综合决定的。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没有微信聊天记录,仅有转账记录,且违法嫌疑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还能径行认定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证据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聊天记录(证实卖淫、嫖娼合意、价格),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有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小姐辨认(辨认笔录),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是可以定案的。
但从实践的层面看,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一般都是有完整证据链的,例如具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或者小姐陈述,能够完整的反应嫖娼、卖淫之事实。但仅凭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有合情合理的解释,那么公安机关是不能进行处罚的。
因此,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之前,如果确实没有做,那么一定有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事由能够解释该笔款项出入的原因,只要做到解释合理,在没有其他证据第佐证下,公安机关不能认定违法嫌疑人存在PC事实,即使有小姐单方面的供述,也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特别是时间较长的转账记录。
总而言之,自行体会,做一个遵纪守法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