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嫖娼行为通常有隐蔽性和私密性,认定嫖娼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因此,嫖娼这类违法行为往往是现场抓获。认定嫖娼行为的证据通常包括言词证据和其他证据。
言词证据包括嫖娼和卖淫两方行为人的陈述以及办案民警的抓获记录,尤其是现场办案民警的证言。实务中,也经常出现行为人自称恋爱关系而否认卖淫嫖娼的情形,但办案人员可以通过事后分别询问等方式判断双方陈述的真实性。
其他证据则主要是指遗留在现场、证明发生了性关系的物证,以及证明存在金钱或财物交易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扫黄打非,是扬正气祛歪风之举,但它首先是法治背景下的执法行动,而不是任性失范的权力自由。当地与其在消费者扫码付款的数额上“大动干戈”,不如检视和规制权力,确保执法程序正当性。
近日江苏宜兴警方掀起扫黄风暴,且凡在被抓浴室扫码付款超过600元者,都要去警局报到。与该消息一同流传的,还有一张据称为宜兴市公安局环科园派出所民警所发传唤当事人短信的截图,短信告诫被传唤者主动投案。
据此,宜兴警方对媒体回应称,传唤这些人到派出所仅仅是接受调查、说明情况,至于是否真的嫖娼,警方会根据证据来认定。
平心而论,卖淫嫖娼行为有碍观瞻、败坏风俗,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警方铁拳出击,依法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并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将“在被抓浴室扫码付款超过600元”作为“传唤”“调查”的依据,强令“都要去警局报到”,又有失执法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行为的确属于治安处罚的范围,视情节轻重,或“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但如果只是涉嫌违法,尚未定性,而需要传唤调查的,则应遵循严格的执法程序,包括“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等。
遗憾的是,从报道“证实”的情况看,有关部门的“传唤调查”有些过于随意——有关涉嫌嫖娼违法者,接到的并不是“传唤证”,而是一份令人不安的“传唤短信”,告诫被传唤者“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无正常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将上门强制传唤”,而短信末尾则是办案警官联系方式与该派出所地址。
也正因其太过随意,所以在网上激起不小的舆论波澜。很多人都质疑个中程序的正当性,这也确实是这次执法避不开的“外部疑虑”。
或许在办案部门看来,这样“简化程序”的“传唤短信”效率挺高。问题是,这里的传唤,既不能“事先”认定对方违法,勒令“主动投案”,也不是让当事人来派出所串串门、聊聊天那么简单的事。
对于这种带有强制色彩的执法措施,当事人必须予以配合,否则就可能面临“强制传唤”,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法律才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目的就是防止这项权力被滥用。“漫撒大网”的办案部门,舍弃了法定的执法程序,也难免失去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又或许,在一些有经验的办案人员看来,“在被抓浴室扫码付款超过600元”,这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了,虽说没有抓着一个现行,却也从侧面“有力地”印证了“嫖娼事实”。
但这有些凭经验揣测的意味。如今,理发、洗浴等服务业的高档消费并不鲜见,月卡、季卡、白金卡、黑钻卡等名目也层出不穷,单凭一次扫码付款超过600元的消费行为,并不能与嫖娼违法画上等号。如果以“扫码付款”的消费数额抓辫子,恐怕以后有些人的消费得回到“现金时代”了。
扫黄打非,是扬正气祛歪风之举,但它首先是法治背景下的执法行动,而不是任性失范的权力自由。当地与其在消费者扫码付款的数额上“大动干戈”,不如检视和规制权力,确保执法程序正当性,这样也能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
那么,写到这里,很多网友就会有疑问,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到底需要什么证据?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确认嫖娼卖淫事实的存在?仅凭转账记录又能否认定嫖娼卖淫事实的存在?如果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一应俱全,又是否能够直接认定?
今天律师就来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 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因此,不管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处罚,都需要讲求证据。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认定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所以,在涉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行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是聊天记录,都无法确切的证明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还需要其它证据与之相辅相成,进行补强。有鉴于此,律师就此问题,分别进行论述:
仅凭转账记录,能否直接认定嫖娼、卖淫事实的存在?
首先,转账记录仅能证实男女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是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独的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该转账记录就系嫖资,也就不能直接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在公安机关破获组织、容留卖淫刑事案件,卖淫、嫖娼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需要将你传唤至警局,警察会询问你各种细节,然后按手印、录像,这个程序叫做:配合调查。
最终,就最终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言,公安机关是必须要拿到足够的证据,才能坐实你的违法行为,对你进行处罚的。当然,这种证据不同案件不同标准,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都已经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了。
那么问题又来了,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卖淫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具体到卖淫嫖娼案件而言,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此外再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从而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但是,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或者从未接触过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有充分的依据,都需要有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一个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吧:例如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固定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那么公安机关就根据转账记录查询嫖娼者信息,通知前来问话。根据对卖淫女询问信息的利用,例如通过款项支付时间可以确定嫖娼的大致时间,通过款项的支付金额可以确定单价,通过卖淫女供述的卖淫场所可以确定嫖娼地点,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供述,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就这样完成了仅有转账记录却实现了对嫖娼事实的行政处罚。
看罢这里的你,你可以想象一下,你在进入公安局后,你觉得你能撑得住吗?
其实,就像律师所言,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确实没做,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就无须害怕:
所以,只要你没有做,只要你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正常接受传唤即可,没什么可担心的。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其他证据予以作证,具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