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一)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1、在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在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1、损害赔偿;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1996年,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与员工签订了并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考虑到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也有一定责任,所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至于后一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期限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二、劳动常见纠纷及专家建议!
劳动保障涉及千家万户紧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模式下,因人事管理、业务管控、工资结算等事项可能拆解给不同企业负责,导致劳动用工主体与法律关系难以界定,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特别是农民工往往从事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危险性大、有毒有害的作业,又缺少较为全面的保障和农民工自身的安全知识较弱,维权更为艰难。
针对劳动维权难的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途径之一:协商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维权途径之二: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维权途径之三: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维权途径之四:诉讼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注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维权途径之五:监察举报投诉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8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维权途径之六:信访
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当然,哪种途径最适合你的情况,最直接的方式是先咨询律师,律师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匹配维权路径,尽快获得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