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可以补,补办程序如下:
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县便民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村委会证明或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诊断书。
二、审查合格后即时办理医学死亡证明:
1、死亡诊断书,经主治医师签字、院长签字、盖章;
2、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