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1、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固有利益的损害主要是由于缔约时未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对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损害,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的问题;
2、信任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合同无效、变更或撤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伤害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签约费用或准备履行费用和实际履行费用而损失的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