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确认出资给子女的个人礼物,只是父母明确表示他们是在向双方捐款。双方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外,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就是说,父母对婚前购房的贡献属于父母对个人的捐赠。如果家长明确表示要向双方赠与,那又是另一回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