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最低工资标准是多些呢
一、相关规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从2018年2月1日起,广西一至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
二、南宁柳州桂林等地上涨280元
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第一类是168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2015年提高了28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东兴市)钦州市。
第二类是1450元/月,提高了240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第三类是1300元/月,适用于各县、各县级市和自治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到16、14、12.5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