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签合同一定要有第三人在旁边吗?
1、一般情况下,合同只需要双方签订而不需要第三人见证或公证,但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话,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内容,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
2、只不过也要看合同内容、性质及法律规定,如果是不违法的合同,有双方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应的。
3、只不过如果合同内容涉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那就是无效的。
二、购房合同是否可以更换名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但是如果开发商拿购房合同去房产局做了房屋登记备案,更名是比较麻烦的,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合同备案后不能通过更名来进行交易。
如果购房者已经网签,建议和开发商协商,如果开发商同意的话,先要撤销合同,并且原合同撤销之后,再和买方签订合同重新备案,这样是可以的。这里面最关键的是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并且需要确定,是否原合同真正撤销,买房的合同才可以成功备案。另外,已经按揭的房屋是无法办理更名的。
三、签字和房产的归属问题
要是夫妻两个人中有一个人申请了贷款,就默认双方都存在贷款行为了,所以,两个人都要去签贷款合同了,另一方实在去不了,就去两个人去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了,委托书的内容,开发商是可以提供一份参考的,但是公证处还可以有自己的修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一方面,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着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
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