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转租合同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房屋转租合同当事人是承租人与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转租合同尤其独立的法律意义,不需要以原合同为附件。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_x000D_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_x000D_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_x000D_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_x000D_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_x000D_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_x000D_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_x000D_
(六)租赁期限;_x000D_
(七)房屋维修责任;_x000D_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_x000D_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_x000D_
(十)其他约定。_x000D_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_x000D_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