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等;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根据法律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规定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