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
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保证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人大代表选举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这是第一位的原则、最根本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为换届选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人大代表选举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最广泛动员选民积极参加换届选举,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对选举权的行使,代表的资格和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式,国家机构的产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人大换届选举的过程,就是宪法、选举法等法律具体实施的过程;依法有序进行换届选举,就是宪法法律权威得到切实维护的有力体现。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统一起来,依法有序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一、严格依法参与选举。村(社区)“两委”换届是基层群众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一次重要的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广大党员群众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章程条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严格落实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候选人人选“十不选”以及换届选举纪律“十严禁”。
“十不选”
1、政治上“两面人”,政治觉悟不高、组织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的。
2、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3、因涉黄、涉赌、涉毒或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4、不担当不作为,长期不履职,近3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5、近3年受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
6、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
7、有严重违法用地、严重违章建房、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严重失信等行为尚未整改的。
8、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9、道德品行低劣、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
10、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或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
“十严禁”
1、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撕毁选票、砸毁票箱、冲击选举会场等不法手段干扰破坏选举。
2、严禁参与或利用宗族、宗教、黑恶、境外等势力干扰、操纵选举,以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
3、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干涉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
4、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许诺当选后赞助活动经费、免除债务和缴纳各种费用等方式进行拉票。
5、严禁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他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等方式进行拉票。
6、严禁向其他竞选人给予某种利益,或以暴力胁迫手段让其退出选举。
7、 严禁以贿赂、暴力等手段收买、胁迫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
8、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吃请或向候选人、当选人员索要财物、请吃等。
9、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0、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换届后拒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
二、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县委、县政府结合“扫黑除恶”工作,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党员违纪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治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教育警示广大党员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