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其管理和技术人才子女可由市或园区、镇(街)教育部门按分配指标数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指标名额原则上只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年(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企业(机构)高管和技术骨干子女入学,特殊紧缺人才另行提交申请和有关资料(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可放宽至与试点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试点企业缴纳社保一个月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