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不允许实行安乐死的。安乐死在我国目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在国外,如果得了让人痛苦并无法治愈的病症就可以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
1、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2、“ 安乐死”一词源于 希腊文,意思是" 幸福"地死亡。
3、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分类:
1、积极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
2、消极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