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民间借贷中以借贷为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贷的担保,是一种让与担保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即以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关系担保的这种方式,是合法有效的,须按照双方民间借贷的真实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及处理,单独要求起诉借款人履行房产买卖合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风险提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在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地。债权人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要避免诉讼时效经过。在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注意的地方有很多,为了避免造成利益的损害,建议最好聘请专业律师来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1、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主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根据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做为从合同当然无效(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除外)。2、但是担保合同无效不代表担保人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出借人可视担保人有无过错,要求担保人承担部分责任。风险提示:如出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出借人可从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越权担保,以及是否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提供担保等角度考虑,搜集证据证明担保人存在过错,以最大承担保障自己的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风险提示: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