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单位为了实现对国家出资的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向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派遣管理人员,由这些人员代表国有单位履行职责,实现国有单位意志。此类人员属于直接委派类人员。
按照狭义说的观点,认定这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由国有单位事先任命、指派、提名、批准行为人“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即行为人的职位应来源于国有单位的事先决定,否则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按照广义说的观点,此类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获得职位与国有单位之间密不可分,在委派形式上不应仅限于事先决定,还应包括事后认可,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