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教师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职业工人相同。虽然教师从事的是公共事务,但不代表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依法由国家机关任命并支付报酬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执法人员、审计人员、公证人员等。而教师并没有被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此外,虽然教师是受公立学校委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但是其获得的报酬是来自于学校而非政府。因此,教师的用工单位是学校而非政府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_x000D_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_x000D_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和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_x000D_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_x000D_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_x000D_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_x000D_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_x000D_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