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挤兑背后的故事

律师回答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延伸阅读
揭露银行挤兑现象的根源
银行挤兑现象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多个方面。首先,经济不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增加可能导致人们对银行的信心下降。当经济形势不佳时,人们可能会担心银行的稳定性,担心存款无法安全保障。其次,恶意传言和谣言的传播也可能引发银行挤兑。虚假信息可以迅速扩散,激发公众的恐慌情绪,导致大量人们同时提取存款。此外,银行自身的经营问题,如财务危机、违规操作等,也可能引起挤兑行为。这些问题可能破坏公众对银行的信任,进一步加剧挤兑现象。因此,为了防止银行挤兑,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同时加强对恶意传言的打击,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结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为防止银行挤兑现象发生,应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银行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并打击恶意传言,以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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