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二审是否可以调解
上诉二审可以调解,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符合撤诉条件的,应予准许。
二、二审相关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
第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调解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协助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