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消法应该规定先行赔付
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不履行促销活动的兑换承诺;商家拖延送货、拖延承担退换修的责任;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网站页面对商品的宣传与实际不符;售后人员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消费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处理;页面出现“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霸王条款,或“百分之百”的绝对性用语等。
一旦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出现消费纠纷,企业应先行赔付消费者。
在新消法中,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新消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形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他们在赔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是先行赔付
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在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应站在消费者一边——即使经营者在的时候,但如果不能实现赔偿的话,市场主办单位应该想尽各种形式,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实在不赔偿的时候,主办单位有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