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法定救助义务有什么规定
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法定救助义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二、其他法定救助义务
1、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如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丈夫有救助妻子的义务
2、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此即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而产生的履行公务的职责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和自愿接收行为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三、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的义务
①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③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被救助方的上述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为使救助作业取得最佳效果,双方必须积极、主动、协调、全面地进行合作。这不仅要求被救助方如实及时地向救助方提供被救助物所处的境况和困难,还要求被救助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救助方提供人力、物力直至财力的协助,甚至还应主动告知便于救助作业的意见和建议。
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业的规定,是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义务,被救助方必须严格履行。
当获救财产被送至安全地点,被救助方及时接受移交,这也是被救助方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所谓“安全地点”,是指被救助财产在移交之时,已经处于无需外来力量的援助或特殊照料就能免遭危险损害的地点。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救助人须将被救财产送往某一特定地点,则救助人有义务依合同约定将该财产送至这一地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救助的义务,不承担救助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