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大病救助范围如下: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享受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低收入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三条
凡持有《衡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衡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衡阳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衡阳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城乡特困家庭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因患大病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六条
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