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发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1)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推选产生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业主一户可投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小区投票总分过半的小区业主按得分高低排列,居前者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