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是指因票面金额超过存款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实操中的体现是,受票方拿到支票后,因开票方存款金额不够,而导致受票方不能收到款项。开具空头支票本身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一、开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
签发空头支票要负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刑事责任
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
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防范措施
1、结合对客户的了解和交易记录看客户诚信。诚信是当今商贸领域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不少诈骗分子通过一系列的伪装,给人一种守合同、讲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俩是在进行小额交易时,基本都很讲信用,都以现金履行,通过数次的小额交易,变成“老客户”骗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数额通常较大,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应特别小心。
2、及时举报。一旦发现收到的支票到银行无法兑现,属于“空头”支票时,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办公室、法律中心举报,便于银行及时进行处罚。
3、实时贴现,防打时间差。诈骗分子一般在开支票时都做好货主查询的准备,出票人账户上都有足够的余额,但当持票人去贴现时,却发现余额不足的现象。症结就是诈骗分子在打“时间差”,通常把交易提货的时间设在将近下班时,特别是下午4点至5点钟,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诈骗分子在银行下班前将出票账户上的资金转走,使开出的支票无法贴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