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开空头支票是指发票人有恶意欺诈的行为,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人开具不能兑现的支票,严重影响了经济交易的安全和信用。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开空头支票通常会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之外的罚款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开出空头支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开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民事赔偿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合同发生纠纷,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开空头支票的罚款标准为金额的三倍以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开出空头支票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开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