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具开空头支票如何处罚
1、不存在骗取财物之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行为人具备骗取目的,构成票据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大,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以,对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之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以行为人是否具备骗取财物之目的为界限。
3、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三、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四、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