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行政一把手:
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代表也允许由非本自治区(州、县)的人担任副职:
不限举例(正职):
西藏自治区主席应由藏族公民担任,但省份不限,比如可以是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等的藏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应由维吾尔族公民担任,可以是新疆区、内蒙区、宁夏区、甘肃省、青海省的维吾尔族,不能是回族、哈萨克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