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种类包括哪些
1、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我国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中妇女往往处于劣势。虽然民法典在许多条例上都对女性权利进行了维护,但是仍然不可避免的发生了许多家庭暴力离婚的情况,而为了索要更多的赔偿建议这样的女性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