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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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讲一下婚姻中哪些行为属于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
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
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
5、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
主持人:如果一方有重大过错,会导致什么后果?
律师:民法典实施后,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其行为会导致五种严重的后果:
其一:
离婚
。婚姻关系中,一方重婚,后果严重,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判离。
其二:
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因为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重大过错一方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其三:
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为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经济赔偿,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及精神赔偿。
其四:
不适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重大过错行为的一方原则上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的抚养权不在优先考虑范围。
其五:
刑事责任。
重婚可能会以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1、
林某与邱某于1990年在香港登记结婚,1999年,林某认识王某后,二人公开同居,大摆婚宴举行结婚仪式。林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构成重婚罪;王某明知林某有配偶而与其非法同居,亦构成了重婚罪。市人民法院以重婚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王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
2、
王翠华与金强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王翠华以金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强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准许王翠华的离婚请求,因金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翠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强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主持人:婚姻中“重大过错”行为的证据都是怎么搜集的呢?
律师:在五种情形的重大过错中,重婚、同居、家暴、出轨是最常见的,这里重点给大家说说这几种情况证据的收集
(一)重婚罪证据的搜集
第一:通过跟踪、暗访等调查手段,找到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地点。
第二,在他们的同居地点,寻找周围邻居了解情况,搜集证据,可以采取录音的拿到证据。
第三,连续拍摄两人共同生活的照片或者视频。注意不要进入他们的居所,也不要在居所内安装设备偷拍,这样的行为违法。
第四,找同居地点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证明。
第五,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如果以上证据充分,受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当事人也可以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展侦查,然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出轨证据的搜集
面对出轨,如何拿到证据是个技术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对方出轨不忠的证据:
1
,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公开场合的亲密动作的相关视频或照片,如拥抱、亲吻、牵手等。配偶与第三者出入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酒店入住登记记录等。
2
,查看对方手机,保留对方暧昧的聊天记录与短信。
3
,其他认证:邻居朋友的证言以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物业或工作单位证明。
4
,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再次结婚登记的信息,或者私生子的相关信息。
5
,配偶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保证书、悔过书。
6
,偷偷录音,要求他承认出轨的事实。
(三)家暴证据的搜集
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妇联组织求助,以便保留书面证据,同时保留被打伤的照片,验伤病例等证据等,子女、邻居也可以出具证言。
下面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家庭暴力:
1
、
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警处置时制作的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文书。
2
、
实施家暴时的录音录像。
3、
实施家暴时在场的证人证言。
主持人:婚前给付大额彩礼能要回吗?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丽接受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酌情确定孙丽返还材料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最后再提醒一下广大观众朋友:
针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民法典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款,并且扩大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以前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这属于一个兜底条款,出轨、婚姻无效、婚姻被撤销、长期分居等情况有可能触发这一条款,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这个赔偿是建立在离婚的基础上,如果夫妻关系仍然存在则得不到补偿。请求损害范围的扩大,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证据,法律毕竟是靠证据说话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妨选择委托律师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