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医保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
二级医疗机构100元,
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线标准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
二级医疗机构80%,
三级医疗机构70%;
60周岁以下的一级医疗机构80%,
二级医疗机构75%,
三级医疗机构60%。
上海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是70%~95%。贵重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70%报销;乙类药品按80%;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3000-5000元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