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年第16号令)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
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规定
(一)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
2020
〕
770
号
),关于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
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
843
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
16
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二)工程采购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
2021
〕
2
号)
关于工程采购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
,
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
,
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
并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
,
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由财政部门监管。
(三)分散采购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
2021
〕
2
号)
关于分散采购管理规定:
末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采购人不得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所列金额标准以上的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
;
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采购的,应采用法定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范围及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分散采购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根据《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龙财购〔
2021
〕
1
号)
关于分散采购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规定: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闽财购函
〔20
21
〕2
号
)
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
龙岩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的通知》
(
龙财购
〔20
18
〕40号)
执行情况,经征求各县
(
市、区
)
财政部门意见,决定我市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50
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60
万元
;
市县级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