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采购人而言一个最大困惑就是手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应该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还是两者都需要遵从。例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组织招标采购,是否只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即可,再比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批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那么是否可以不遵从招标投标法?
对此,2012年2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首先作了界定,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该条同时进一步说明,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同样,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作出了界定,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上述规定,特别是两法界面划定在实践中造成一种理解,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从招标投标法,工程以外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仅需遵从政府采购法。然而,从法理上讲,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对应的是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行为;同样,《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对应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所以,任何一个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须遵从招标投标法,任何一个政府采购行为须遵从政府采购法。
那么,如何判定一个采购项目采购行为须遵从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其核心在于其采购行为是否属于该法律调整范围。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须遵从招标投标法。即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必须遵从政府采购法,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须遵从政府采购法。注意,这里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判定有3个条件缺一不可:
(1)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3)采购标的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二、如何判定一个采购项目须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
从采购人单位性质,判定一个采购项目是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相对容易。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只要其采购资金额度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须遵从政府采购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采购,从采购人看,属于政府采购法约束对象,但这两类采购人使用的采购资金有2类:一类是财政性预算资金;另一类是非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可以不遵从政府采购法采购;但是,当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
2.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采购
从采购人性质上,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范畴。故此,无论其采购工程、货物还是服务,均不需要遵从政府采购法。但是,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采购人自愿选择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投标过程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
三、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在规定额度以上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样,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既需要执行招标投标法,又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属于两部法律同事约束其采购行为,采购人也需要同时遵从两部法律规定。
为此,招标采购过程中,需要按照“从严规定”执行。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相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约束范围宽,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就应当按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合格投标人。
同样地,《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相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规定的否决投标范围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时,就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而不单单执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四、可以不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标是否可以不遵从《招标投标法》
答案是否定的!一个政府采购项,其采购方式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确定为招标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遵从招标投标法。
然而,实践中,无论是企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如生产物资,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都须要遵从招标投标法。当然,此时的采购项目属于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法》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定此时可以不遵从,当然,此时遵从招标投标法所有规定也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