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嫖娼有明确禁止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惩罚性私人往来条例》以及《妇女(远足)条例》。其中,“漂娼”属于惩罚性私人往来的范畴之一,即男子以金钱或其他物品作为报酬,与已知是妓女或曾经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私人往来。与此同时,香港的卖淫者和嫖客也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卖淫者可能会触犯《妇女(远足)条例》,而嫖客可能会被控告为“惩罚性私人往来”的罪行,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被罚款和监禁。除此之外,卖淫者和嫖客还存在牵涉到涉黄、传染性疾病等问题,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