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有什么情形?

律师回答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包括: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人民法院改变管辖、重审案件、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在我国,对于已经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内可以折抵刑期,不同强制措施的折抵时间不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对于批捕的羁押刑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计算和处理,特别是对于已经批捕了的情况下,
在我们国家,如果存在者判刑之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性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这段时间当中是完全可以折抵刑期的。不同的强制措施的方式,折抵刑期的时间长短也是不一样的。
延伸阅读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审查标准是指根据特定情形对原先确定的羁押期限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的依据。审查标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社会风险、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案件进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等。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决定。审查标准的确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羁押期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审查标准也会因案而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评估和确定。
结语: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是根据特定情形对原先确定的羁押期限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的依据。审查标准包括案件性质、被告人安全、证据可信度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羁押期限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于已经批捕的情况,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不同的强制措施方式折抵刑期的时间长短也不同。审查标准的确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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