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要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律师回答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了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包括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等。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应计入。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延伸阅读
羁押期限的计算规则及适用范围
羁押期限的计算规则及适用范围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时间如何计算以及适用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羁押期限的计算通常从羁押开始之日起计算,包括羁押期间的节假日在内。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期间的变更、延长、中止、解除等情况。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审理进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变更、羁押期限的合理延长等。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执法机关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羁押是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规则涵盖多种情形。包括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身份不明等。羁押期限的计算规则及适用范围是确保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或相关执法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以保障正当审判和公正司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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