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等级鉴定是否能要求重新鉴定
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1、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
2、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
3、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近期的x光片。由被鉴定人亲自到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在诉讼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