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决。
(2)、企业有委员会组织的,职工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同样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先调解,调解不成再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必须履行。
(4)、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基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后调解解决问题的,调解书送达后生效。若调解不成则做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达成一致,调解书送达后生效。调解不成做出判决,判决书送达后生效。
三、劳动争议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