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不可以:1、当事人要进行户口投靠的,只能在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相互投靠;2、而且当事人必须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才能迁入户口,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