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对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的农业税收优待政策,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65岁以上老年人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5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批准给与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2)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先。各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3)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公园,免购门票;进入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的一律实行半价,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且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按照本办法,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本办法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