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权利实现,债务目的实现,债务当然消灭。
(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在相互承担债务时,以其债权作为债务的清偿,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相等的金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的单方行为。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